黨風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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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下午,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召開。會議宣讀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有關規定的通知》,部署了從嚴整治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通知》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六大行為主體必須嚴格遵守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
一、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條子、打招呼、請托說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等方式,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提供便利、幫助。
(二)縱容、默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
(三)以借資、入股分紅等形式直接或間接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謀取利益。
(四)違規為“打牌子”人員辦理有關事項,主動為“打牌子”辦事行為創造條件、提供機會。
二、行政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圍標串標。
(二)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違規進入評標現場,干擾評標活動。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隨意修改招投標信息,不按規定公布招投標信息,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三、招標人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不按政策、法規、規定設立投標入圍條件和技術參數,為特定投標人在招投標中謀取競爭優勢,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
(四)對采用資格預審的,無正當理由限制已經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或不嚴格資格預審,致使不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參加投標。
(五)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四、投標人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以買賣、轉讓、租借、偽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銀行賬號、設計圖簽、圖章等方式投標。
(二)投標人相互串通,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三)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或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
(四)中標后將項目轉包、違法分包,不按招標文件要求簽訂合同。
(五)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惡意排擠競爭對手,干擾招投標活動。
五、招標代理機構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在代理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文件資料。
(四)在投標資質、類似業績、評標辦法等方面,違規設置排斥性、限制性條款。
(五)弄虛作假,擅自修改指標數據,更改評標結果。
六、評標專家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三)私下接觸投標人。
(四)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五)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六)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七、責任追究
(一)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違反第一條規定之一的,一律先免職后查處。
(二)行政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違反第二條規定之一的或招標人違反第三條規定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領導干部的責任。
(三)投標人違反第四條規定之一的,視情形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在招投標評標辦法中列為減分項;取消其參與相應招投標項目的資格;認定相應招投標項目中標無效;降低其市場主體誠信評價等級;列入“黑名單”,限制其一定時期的市場準入資格;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曝光。
(四)招標代理機構違反第五條規定之一的,視情形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追繳其所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降低其市場主體誠信評價等級;列入“黑名單”,限制其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一定時期的市場準入資格;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曝光。
(五)評標專家違反第六條規定之一的,視情形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追繳其所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限制其一定時期的評標資格,由行政監管部門書面通報其所在單位;予以解聘;列入“黑名單”,終身不得聘用;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曝光。
上述單位和個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轉自中共岳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岳陽市監察委會)
http://blfj.yueyang.gov.cn/11696/content_1715359.html